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三支队民警到庭参加旁听。
2019年12月16日,江安某公司的养护工人王某会、王某云在G76厦蓉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8时5分,杨某华疲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威远县往贵州省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该高速路纳黔段1820公里路段时,该车左前部与在此路段中央分隔带旁正在进行养护作业的工人王某会、王某云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会、王某云当场死亡。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明身为该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依法建立公司经理、安全管理员、现场安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工人进行培训,安全生产贯彻落实不力,导致发生两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鲁某明在作为证人接受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鲁某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自流井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以被告人鲁某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彭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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