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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垂钓”遭起!自流井再查处一起“违规垂钓”行为!

2021年07月03日 17:51 自流井区政府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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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流井区查处一起“非法垂钓”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早在2020年8月23日,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天然水域禁捕工作的通告》,全文如下:

然而,然而

……

还有那么些人,

偏偏就不信,

明知故犯!

当然

……

只有遭起了!!!!

2021年6月25日下午16时,自流井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自流井区釜溪河例行巡河执法时,发现当事人贺某手持一根蓝色鱼竿(龙赛尔牌)正在进行垂钓,身旁放一黄色塑料桶(用于装鱼)和一红色塑料袋(内装鱼饵、鱼线等),现场暂无渔获物。随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的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贺某进行询问取证,并对涉案渔具、饵料等登记保存,6月28日,对巡护人员陈某进行了询问取证。     

现已证实:当事人在巡护人员进行劝阻并明确告知其禁渔区、禁渔期内相关禁渔规定的情况下,拒不改正,仍然从事游钓。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应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巡护人员进行劝阻并明确告知其禁渔区、禁渔期内相关禁渔规定的情况下,拒不改正,仍然实施垂钓;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19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的,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35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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