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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捉蟾蜍案

2021年04月08日 15:04 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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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花乡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如今正是丰收的季节,乡野田地间,此起彼伏的蛙声诉说着秋收的欢乐,然而在一片祥和的夜晚,有两位不速之客悄然而至……


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母某准备了头灯、背篓等工具,从家里出发,沿村道和自宜路往自贡市市区方向行进,沿途采用夜间灯光照射的方式捕捉蟾蜍。短短一小时内,二人共捕捉了70只蟾蜍。


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母某在自流井区舒坪镇上阳村办公室自宜路边捕捉蟾蜍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现场查获疑似蟾蜍个体 70只,后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70只疑似蟾蜍均为中华蟾蜍,属两栖纲无尾目物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经鉴定,涉案中华蟾蜍价值为100元/只,被告人捕获的70只蟾蜍价值为7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母某陈述其捕捉蟾蜍的原因,一是听村里的人说以蟾蜍入药可以医治母亲的疾病,二是听说蟾蜍可以售卖且价格不低。两人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遂想着捕捉蟾蜍卖钱贴补家用。


“都是吃了没文化的亏啊!从来不知道捉癞蛤蟆也犯法,我们现在很后悔,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了,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被告人后悔道。


9月17日,自流井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自流井法院院长陈位初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雷桂英出庭履行职务。


自流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母某在禁猎期内,违反狩猎法规,未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使用禁用的夜间头灯照明禁猎方式,狩猎野生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林某、母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林某、母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非法狩猎所得的70只中华蟾蜍已由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地矿股工作人员放生野外。


法官寄语

“癞蛤蟆”又名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我们日常生活中见到的麻雀、壁虎、青蛙、蛇类等都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

每一个物种的存在和其他物种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万物有灵,生命有情,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惩罚不是目的,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的判处,都是一次宣传教育。环境资源保护从来就不是虚无的口号,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大家提高认识,行动起来,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


编辑:代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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