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井有“法”是自流井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的普法专门栏目,旨在通过解剖真实案例,解惑法律问题,为人民群众带来简单易懂、好学好用的“掌上法律锦囊”。
张女士与同事杨某等人6人一起参加单位工会安排的在某学校体育馆内进行的羽毛球训练,张女士与杨某搭档进行男女混双对抗训练。训练中,二人在同时接一颗球过程中致张女士左眼受伤,经工伤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张女士向自流井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自流井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杨某组成搭档的羽毛球混双训练活动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活动的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训练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对此项体育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杨某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属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系因参加羽毛球运动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只有在杨某对张女士的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张女士才有权向杨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杨某接球的行为符合羽毛球运动规则,并不存在严重违反羽毛球运动规则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过失,张女士要求杨某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在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和全面健身的背景下,“自甘风险”条款纳入《民法典》,在户外、竞技、体育等活动过程中,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概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健康、文明、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有利于清晰责权利,让体育活动参与者、组织者在更受保护的情况下开展体育运动,也让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对于运动可能产生的风险更加了解,更加科学、理性地参与锻炼,督促活动组织方做好前期工作,降低风险。
编辑:彭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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