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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院会同自流井区司法局、高新区社矫局会签订《关于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的意见》,有效推进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工作。

2021年09月10日 20:12 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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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针对涉民营企业矫正对象普遍反映的外出请假难的问题,明确了简化请(销)假手续程序。《意见》延长了审签时效,规定矫正对象因为工作原因需要经常外出的,可以半年一审签。《意见》针对涉民营企业矫正对象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社区公益服务的情况,明确了矫正对象可以不参加执行机关统一组织的的集体劳动,但需要结合企业和个人的特点,在助残、助困、助学等方面为社会公益做出实质性的贡献。执行机关根据贡献的情况提出缩短考验期的依据。《意见》还对社区矫正对象及所在的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提出了具体要求。

 


编辑: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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