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你可能会遇到……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然而民事活动中,常常存在上述难送达的情况。
如何提高送达效率,节省各方诉讼时间?
怎样约定的送达条款才能获得人民法院认可,避免公告送达的时滞?
这里有一份详细教程
手把手带你避“坑”
快学起来!
你可能不知道的
3个“坑”
NO.1 法人注册地址、自然人户籍所在地,不能完全实现有效送达
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地址一般是能够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到的被告地址,如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注册地,但目前人户分离的情况较为普遍,上述地址并不一定能有效送达,法院专递可能会被退回。
NO.2 在被告拒绝应诉、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其送达地址不能在诉讼中得到有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基本确立了现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送达确认制度。但在被告逃避送达、拒绝应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法通过让被告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方式确认其送达地址。
NO.3 通过各种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最终进入公告送达,拉长了审理周期
民事诉讼中,当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仍无法将文书送达被告时,必须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一般为60日,拉长了法院的审理周期,降低了诉讼效率。
为了规避以上三种情形
在签署合同时约定送达条款
是避免恶意躲避送达、拒不应诉的有效方法
如何签订有效的送达条款
下面的操作指南要牢记!
聪明的你要学会的
6步“操作指南”
①条款中应列明送达地址具体信息
邮编、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不可少,必要时,可填写传真号、电子邮箱及微信号。
②明确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
一般应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③条款应当提示相关法律后果
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④条款应当约定当事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通知程序
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及时告知对方,并需对方对变更后的地址进行确认,否则送达地址变更不发生法律效力。若诉讼中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送达地址,则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送达地址为准。
⑤该条款必须以明确醒目的方式进行特别提示
该条款应当以加粗加重的形式告知合同签署人,且必须经合同签署人书面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达到对合同签署人特别提示的作用。
⑥应当明确约定送达条款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
约定送达条款应同仲裁、管辖条款等一致,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整体无效而无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中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上述条文对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约定的效力予以了确认。因此,签署合同时参照上述方法约定送达条款,如果发生纠纷,可以有效节约大家的诉讼时间哦!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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