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关于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保障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实现,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予以公布。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我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向我院提出申请。
欢迎社会各界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监督,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积极与本院联系。
联系电话:0813-4706235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6日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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