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通过《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聚焦我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办案重点、调查取证、联动协作、工作监督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办案工作重点
《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要持续加大对污染大气、水体、土壤,破坏森林、草原、湿地、饮用水源地,损害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
强化调查取证保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借鉴其他省(区、市)已出台的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方式,并规定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指派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协助检察官履行调查核实职责,进一步强化了对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调查取证的保障。
健全联动协作机制
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开展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完善执法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调查核实、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加强工作监督
《决定》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决定》的出台为四川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补足了理论依据,有利于解决四川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调查取证保障不够充分、联动协作不够顺畅等痛点问题。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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