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人他饮酒醉,醉与朋友成双对,两人齐被判刑,危险驾驶不可行。一人酒驾,同行另一人却也被判刑,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私自驾驶其姐姐的小轿车搭乘被告人熊某及朋友三人到自流井区仲权镇某羊肉汤馆用餐,期间陈某、熊某五人均饮酒。
21时许,被告人熊某酒后驾车到仲权镇某烧烤店继续用餐,期间五人又饮用啤酒。用餐后继续由被告人熊某驾车,搭乘陈某等四人往舒坪镇方向行驶。
21时5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自贡市自流井区X079自宜路10公里处时,与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熊某等五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熊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4.8mg/ml,熊某等4人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或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熊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熊某支付伤者治疗费14万元、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维修费1.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内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陈某明知熊某饮酒,仍将其管理的机动车交给熊某驾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共同犯罪中熊某系主犯,陈某系从犯,结合二人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熊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以下情形行为人虽未直接酒后驾驶机动车,但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1.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明知他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而仍然将车辆交由饮酒人驾驶的。
2.明知驾驶人饮酒,仍教唆、胁迫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
将车借给饮酒人驾驶,车主不仅可能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按照《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酒驾人死亡,车辆所有人还可能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又逢元旦佳节至,亲朋好友齐欢聚。广大车主要引以为戒,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劝阻同行人、身边人切莫酒驾,安全驾驶,从你我做起。
编辑:龚紫逸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