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倒在地的路人能不能扶?想必大家心里都有过这样的疑惑吧。道德指引我们帮助他人,然而在救助过程中万一出现意外……不用担心!今天井小法就带领大家了解一个关于见义勇为的真实案例,相信你看完以后心中自会有答案。
2020年3月2日上午8时30分,原告因生病前往梨园龙凤(音)诊所看病,在路过广电大厦往梨园菜市场的十字路口处,看见被告跌倒在地,当时有一行人正在扶被告但扶不起来,路过此地的一行人(女士)与原告商量一起去帮忙扶被告,原告遂与另外两人一起将被告从地上扶起来。被告被扶起来后走了几步,因重心不稳突然向原告一侧倒过来撞到原告,原告当时即感觉后背剧烈疼痛,腰不能直立。原告之伤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就相关补偿问题未达成统一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了诉讼。
那么,在被告对原告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因此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行为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面对受益人摔倒在雨中、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刻,为了受益人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而参与救助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属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行为人在救助中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最终,法官结合原告的受损程度、被告的获益情况,以及被告家属已补偿的金额,对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进行了认定,利用证明责任规范、具体案件事实等对“适当补偿”的内容予以判定,使救助人获得了较为充分的补偿。
见义勇为需要道德勇气,而救助他人则需要救助人承担相当大的成本。民法意义中的人是维护自我利益的“强有力的智者”,而救助具有强烈的利他主义色彩,如果所有的成本完全由救助人负担,未免过于苛刻与不近人情。法律虽然不能强迫人们从事利他主义行为,但法律可鼓励他人实施利他主义行为。在见义勇为事件中,我们在对救助人进行赞美与鼓励的同时,也要给予其充分之法律保护,通过完善的民事补偿制度让救助人真正敢于“勇为”。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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