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房装修,你是否会在选择在入住前大量购买家具、家电?你是否会听信商家销售说辞,在大促节点为了所谓的优惠而选择提前订购?然而订购后商家却称无货可供,这该如何是好?
请看案例: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商场购买海信某型号彩电两台,单价为1,888.00元/台,优惠后总价款为3,498.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并约定送货时间为两个月后。待原告要求被告送货时,却被告知其所购型号产品因厂家停产导致无货,被告要求原告退货退款或更换其他型号、其他品牌的产品。原告接受被告的解决方案后,因数次上门退款无果,发生纠纷。
那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双方在买卖合同关系建立时,被告具有销售海信彩电的资格,销售过程中无虚构或隐瞒的行为,原告作出购买诉争型号产品的决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在出售货物时不构成欺诈。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除退还价款外的其他赔付责任呢?
来听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怎么说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就退款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数次上门退款,而被告均未按双方约定及时履行退款义务,其行为实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原告已付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消费者的信赖容不得不法商家的一次次伤害,诚信经营才是制胜法宝。经营不易,且行且珍惜。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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