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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井有“法”|啃老不成反纵火?害人害己!

2022年03月11日 09:37 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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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于1988年的黄某某因无一技之长,没有找到稳定工作。其因经济窘迫,与其女儿和母亲何某某共同居住于自贡市高新区某安置小区。何某某对黄某某除管吃住外还不定期的给予其零花钱。故此黄某某养成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恶习。

2021年2月18日18时30分许,黄某某因身无分文无法生活,通过手机联系何某某,向其索要现金2000元,并扬言如果不给钱就将其居住的房屋烧毁。

当晚19时18分许,黄某某再次联系何某某索要钱财未果,随即回到其家中,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房屋内床单、被盖、鸡毛掸子、衣服、沙发垫子、厨房塑料口袋等物品点燃,造成屋内物品烧毁,墙皮脱落、天花板部分钢筋裸露。

该火灾造成居住于楼下的明某房屋天花板开裂渗水、雨棚烧毁;徐某某房屋的雨棚被燃烧脱落物砸烂。消防部门接警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将火情扑灭。案发后,黄某某逃离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经鉴定,黄某某放火造成的房屋损失共计89697元。

黄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羁押于看守所。2021年4月,黄某某向其母亲何某某写信,要求何某某帮其偿还债务,否则服刑完后要杀害何某某。何某某因恐惧和害怕,最终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小区内帮黄某某偿还其债主梅某某现金54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黄某某声泪俱下,后悔不已。自流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给予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外,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而子女违背父母意愿“强行啃老”,甚至采取极端手段来威胁父母,其最终结果也只能是害人害己。

孝是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核之一,蕴含着父母养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关系既不是契约关系,也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等价交换,而是亲情的自然产物,是一种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子女在享受父母的付出时,应心怀感恩之心,绝不能认为理所当然;同时家中老人也要意识到: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相比为子女提供源源不断的经济支持,成熟的心理、成事的能力、自立的志气,才是能伴随子女一生的财富。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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