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网络消费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特点。
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网络消费纠纷适用规定),于即日起施行。
案例一
小白:老板,我在你们店里网购了一部手机,但我现在想退货。
某电子客服:请问是否已经拆封?
小白:拆封查验了一下,但未损坏。
某电子客服:抱歉,拆封后就不能退货了。
请问小白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根据《网络消费纠纷适用规定》第三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小白请求该电子商品经营者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依法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
小白:老板,根据官方报道,在你网店购买的美白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请你按照承诺以我实际损失的20倍支付赔偿金!
某电子客服:我承诺按照损失的20倍支付赔偿金,已经超过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请问小白的赔偿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网络消费纠纷适用规定》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小白请求按照经营者承诺的标准进行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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