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黄某某是同学关系,因黄某某急需资金,便向陈某提出借款6万元。2015年5月25日,陈某与黄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同日,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分两次将6万元支付给了黄某某。借款到期后,黄某某却没能如期归还。无奈之下,陈某起诉至自流井法院。
经法院判决,黄某某应偿还陈某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黄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某依旧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2017年10月,陈某向自流井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无法查实黄某某下落,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4月12日,陈某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某某立即偿还857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办人接收该案后,通过多方技术手段锁定被执行人下落,立即将被执行人黄某某传唤到院。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通过向黄某某所在社区及本人核实相关资料后了解到,黄某某系社区低保户,且身患糖尿病,目前与其母亲共同居住,每日需注射相当计量的胰岛素以维系生命,其生活及医疗费用均由其母亲资助,母子二人经济拮据,生活困难。
案件办理中,考虑到本案既要兑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医疗和生活条件,在平衡双方的具体情况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文件精神,承办人秉持加大执行力度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的理念,分别向双方释法明理,多次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家人沟通,一方面执行工作得到了被执行人母亲的理解与支持,被执行人也逐渐意识到履行执行义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也充分体谅了被执行人的难处,最终双方同意以7万元完清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某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4月20日,黄某某与其家人共同来到自流井法院,当场向陈某履行7万元现金。
陈某向案件承办人说道:“借出去的钱已经七八年了,我自己都不抱希望了,没想到法院能找到黄某某,更没想到能帮我把钱收回来,感谢法院。”被执行人黄某某激动地说:“谢谢法院考虑我的难处,今天把旧账还清了,以后见到老同学也不会觉得脸上难看了。”
调解室里,在对法院的连连感谢声中,二人此前的伤心抱怨已经一扫而空,取而代之的是轻松的笑容,这对多年的老同学终于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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