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了在网上购买的一套餐具,签收的时候看外包装是完好的,就签收了,结果快递人员走了以后拆开发现有一个盘子是破损的。”
“那你要和卖家联系退换货哟。”
“唉,卖家在网页上标注了签收则默认商品完好,我只有自认倒霉了吧。”
“那可不一定呢,看看法院有对类似的案件的处理吧。”
案例案情:王某在某平台上麟某公司店铺购买了一台石磨磨浆机,案涉商品由卖家负责包装并交由某快递运输。王某收到案涉石磨磨浆机时间为某日19:21,石磨磨浆机的外包装为多层塑料膜覆盖,塑料膜外钉有木制框架。由于快递人员要求先签名、再验货,王某遂在快递底单上签署“外包装完好”并签名。王某拆开木制框架,剥开塑料膜后发现案涉石磨磨浆机破损,便于19:30告知商家客服破损情况,要求退货。
卖家以商品的销售页面介绍中已标注“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导致经济损失,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为由拒绝退货。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麟某公司退还石磨磨浆机的价款3358元并赔偿占地费6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42元。
法院裁判认为案涉货物于19:21签收,王某于当天19:30即告知麟某公司客服案涉货物破损情况,且案涉货物外表包有多层塑料薄膜,薄膜外钉有木制框架,需打开多层薄膜才能看到内装的货物情况,王某举证证明了快递员表示要先签字再验货,王某在运输单证上也注明“外包装完好”而非产品完好。
综合以上情况看,王某陈述其在拆开货物包装后才发现案涉石磨磨浆机破损,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确认案涉货物在交付给王某之前就已经破损。卖家在销售页面介绍标注“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导致经济损失,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的内容无效。法院最终判决麟某公司退还货款3358元,赔偿占地费1800元,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网络购物已经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者与卖家之间通过网络缔结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行为应受买卖合同相关法律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部分规定出卖人有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和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检验标的物质量的义务和对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解除合同以及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本案例中网络卖家在网络购物页面标注“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导致经济损失,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其实质是要求消费者在签收快递时完成对商品的检验,免除了出卖人应当承担的商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大多数情况下,网络卖家没有将这类标注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而直接发布在网络购物页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能未注意到该条款且在实际收货过程中也很难做到对商品进行全面检验后再进行签收,故这类标注限制了消费者的商品检验时间,加重了消费者的检验义务,增加了消费者网购商品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卖家在商品的销售页面介绍中标注类似“请在签收前务必开箱验货,若您已签收,则默认机器完好无损,事后再发现破损要退货,则需要承担来回运费”“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的导致经济损失和我们无法追踪物流责任,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等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内容,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例中“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导致经济损失,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的约定,不合理地免除了卖家责任,加重了买家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因此,网络卖家以上述条款为由,主张不承担商品质量责任没有依据,消费者有权依据卖家出售商品不符合质量提出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温馨提示:作为网络消费者在网购大件商品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注意在网络购物的各个环节做好相应凭据的留存工作,以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流井法院 何苗)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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