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购买的毛坯房位于陈某房屋楼上,2019年至2021年期间,张某房屋的阳台处因下雨产生的积水向下渗透导致楼下陈某房屋阳台处的天花板仿瓷开裂脱落。物业管理公司对积水进行清理后,漏水情况得到了解决,但对陈某房屋造成的损失,双方却没有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陈某认为,张某房屋漏水造成自家房屋损害,因此要求张某赔偿其房屋漏水修复费用。张某则认为,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也没有入住,不存在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行为,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规定,张某房屋的阳台为露天阳台,排水口在阳台的右下角,张某虽未装修,但仍有照看、管理的义务,特别是在多雨的季节,张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排水管道通畅,及时处理多余水量,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是指侵权人在事实侵权行为时对损害后果的主观心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一般而言,民法上的过失,就是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懈怠。
张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虽然张某并未装修入住,但在其露天阳台多次存在积水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加强管理,现因其疏忽懈怠,在露天阳台积水后未及时处理渗水至陈某房屋阳台处的天花板,导致陈某房屋阳台处天花板上的仿瓷开裂和脱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陈某损失的实际情况,综合酌定张某支付陈某房屋漏水修复费用1,000.00元。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营造良好的邻里和睦氛围。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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