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在寻找爱情过程中,只有理性没有感性的爱情难以令人动容,但只有感性没有理性的爱情却会让人昏了头脑。
案例:2019年初,应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陈女士,二人通过网聊有了好感后,于2019年8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应某某在网络上赌博欠有债务,为归还债务和继续借钱赌博,应某某以家里人生病、出事等理由,多次向陈女士借款。
陈女士深陷“甜言蜜语”,心疼男朋友有困难,在未核实借款原由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花呗和微信,先后多次转款给应某某,直到2020年4月左右双方分手时,陈女士向应某某转款共计8万余元。
分手后,陈女士通过微信多次催应某某归还借款未果。
2020年11月20日,应某某主动联系陈女士,虚构其承接的工程被城管局调查需要缴纳罚款,其支付宝被冻结无法付款,再次向陈女士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承诺工程款下来就立即归还所有债务;陈女士为收回此前借款,再次通过支付宝向应某某转账人民币1万元。其后,陈女士多次催收,但应某某依旧未归还借款。
2020年12月,应某某又先后7次联系陈女士,编造罚款未交齐、对公账户需要冲账等理由,多次向陈女士借款。为了取得陈女士信任,应某某还多次将陈女士转给他的部分款作为其还款转给陈女士。陈女士为了收回所有借款,通过支付宝、花呗、微信,又先后多次转款给应某某。
经查证,2020年11月20日至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应某某采取前述方式,以借款的名义实际骗取陈女士共计33万余元。应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赃款难以追回。
法院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责令应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应某某分手后多次骗取陈女士钱财,实属诈骗。那么他们恋爱期间,应某某向陈女士借款8万余元的行为是否也属于诈骗呢?
应某某与陈女士恋爱期间,明知自己因赌博欠有大量债务,编造家里出事等理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金钱,且以归还该笔借款为诱饵,又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并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挥霍,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8万余元依法应认定为诈骗金额。
加上分手后以借款的名义实际骗取陈女士共计33万余元,应某某共计诈骗陈女士财物共计41万余元。
法官提示:网络有风险,交友需谨慎!对网恋要理性认识,谨慎对待,涉及钱财时更要三思而后行,切莫“赔了感情又折财”!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诈骗价值5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诈骗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诈骗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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