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语:民间借贷因为手续简便、资金到位及时,近年来越来越普遍。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约定,如果借款利率系出借人和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都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例:2018年12月14日,胡某向童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童某2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月息1分、每月8日前支付等。同日,童某向胡某转账支付198000元。
到期胡某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息,仅归还本金100000元、利息8000元。胡某承诺,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7日每天支付利息1000元,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12日每天支付利息1500元,2020年9月13日-2020年9月19日每天支付利息2000元。童某、胡某按照约定并扣除已归还的本息后,确认胡某尚欠本金100000元、利息60000元。
2020年9月20日,童某、胡某将双方结算后确认的欠付本金100000元和利息60000元作为本金,由胡某向童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本金160000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息3分、每月20日前支付等。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25日,胡某共向童某支付42800元。
其后,童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截止2021年11月22日的利息164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院裁判认为,童某向胡某支付借款后,胡某未按约定时间归还款项,童某要求胡某归还本金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予支持。但童某、胡某关于案涉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计算存在错误和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应予以纠正:
1:2018年12月14日,胡某出具的《借条》金额虽为200000元,但童某向胡某转账支付借款时预扣了利息2000元,实际转款198000元,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98000元,并以此作为基数计算利息。
2:童某、胡某对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19日期间利息的约定(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7日每天支付利息1000元,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12日每天支付利息1500元,2020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19日每天支付利息2000元),以及对2020年9月20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的约定均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按照该规定,2020年9月3日之后的利息应按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进行计算。经法庭计算,胡某尚欠童某借款本金102491.91元,截止2021年11月22日欠利息6486.47元。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约定,利率弹性较大,但出借人和借款人关于利率的约定如果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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