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食品”一类,食品安全关乎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国家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早在2012年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就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生产或销售含有禁止添加品的食品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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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流井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据悉,这是我院近年来审理的首起销售性保健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本案由自流井法院副院长陈小林任审判长,与刑庭员额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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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庭审邀请了自流井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自贡市检察院、区县检察院代表组成外部评审,由自贡中院及区县法院员额法官组成评委小组,共同就本案的庭审程序、庭审能力、庭审形象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全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共计30余人参加本次庭审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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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17年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在明知上门推销人员销售的名为“硬十天”、“极品伟哥”、“黄金伟哥”等性保健食品来源不明、含有危害人体健康且系国家法律禁止销售的情况下,仍长期进购并采取隐藏方式暗中对外加价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一万四千余元。经鉴定, 朱某对外销售的“虫草鹿鞭丸”、“硬十天”等六种保健品均含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案发后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退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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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销售行为还侵犯了众多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八千元,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八千元用于公益事项支出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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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现场评委和观摩人员纷纷与合议庭就该案认罪认罚、庭审准备情况及法律适用问题等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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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摩人员认为庭审过程条理清晰、严谨规范,庭审气氛庄严肃穆,体现出法官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对此予以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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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观摩的代表委员表示,法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让违法者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要加大对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李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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