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实际上就是查人找物,法院在实际执行中会给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如果允许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而不采取措施,那么法律则成为一纸空文。
江苏某公司系自流井法院判决的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执行中,自流井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十日内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然被执行人签收《报告财产令》后,却拒绝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法院通过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多个银行开立有账户并有大量存款、其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在其他多个公司持有不同股份份额。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拒绝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予以罚款50000元并向其释法明理,告知拒不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这才意识到法律的威严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主动缴纳罚款50000元。
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义务,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应当限期内如实报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的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行为是对法律的漠视,对法院的挑战。法院对其处以罚款的执行,警示那些抗拒和逃避执行的人,视法律为无物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李迪、陈洁)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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