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行要好伴,住要好邻。”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会让我们的生活更顺畅、更幸福,但有时候邻里之间也会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执......
案例:张某和马某两家本是邻居。马某门前有一小段楼道,为了扩大自家使用面积,马某擅自改变楼层原有设计,圈占部分公共楼道和窗户,将自家防盗门安装在距离其房门2米处,并将防盗门改为向外开启。
张某发现,马某家防盗门在开启时有一部分挡住了自家门口,经常与自己家的防盗门发生碰撞,家人多次险些被撞,考虑到家中还有老人,一旦被撞后果不堪设想。马某擅自安装防盗门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家的正常出行和楼道通风、采光。张某遂找到马某协商,并请小区物业从中协调。马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张某诉求,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张某一怒之下,将马某诉至法院。
马某却提出,该段楼道虽是公共区域,但从自家门口延伸出去无其他人家共用,且自己平日外出上班,不经常开门,即使开门,时间也很短,不会影响张某家的出行,拆除防盗门将增加不必要的额外费用,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法院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查看后认为:楼层窗户及通道属全体业主共有,马某擅自占用,侵害了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双方本是邻居,作为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构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
马某将防盗门安装在张某房门前侧的楼道墙边,且防盗门向外开启,对张某的正常通行形成了妨碍,对楼道通风、采光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但考虑到相邻关系案件的特殊性,为促进邻里和谐,自流井法院多次对双方进行思想疏导,开展释法明理。经双方友好协商,马某主动拆除了防盗门,将占用通道恢复了原状,并自行承担费用,张某也申请了撤诉。双方互相谅解,握手言和,这场邻里纠纷得以化解。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文明融洽的邻里关系对和谐居住环境的创建、良好家风的传承具有重要意义。生活在同一小区的业主,应从自身做起,遵规守约,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兼顾大家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王术赞)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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