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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自贡多人因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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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王某某为引起关注,在某微信群发布“新冠阳性患者返回自贡致使某小区封楼数栋”的虚假信息,造成群内不明真相群众恐慌,随即传播扩散。高新分局南湖派出所获悉后,迅速组织开展调查,并查实该信息系王某某编造。
经查,王某某在工作时听到某小区关闭了四个侧门的消息后,其便在某微信群发布“发现阳性患者封楼了”的虚假信息,从而引起群友议论恐慌。后在民警教育下,王某某自知其错误行为带来的后果,便主动在群内澄清事实并予以道歉,及时止谣。
目前,王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并且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9月9日上午,程某从荣县驾车前往宜宾市江安县于当日下午返回荣县,程某向所居住的村委进行了报备,并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手续开始居家隔离,但村委会防疫工作人员发现,9月11日凌晨,程某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驾车前往仁寿县因有中高风险旅居史未能达到目的地故又驾车返回荣县家中。目前,程某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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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新疆返乡回沿滩镇的宋某某、冯某某居家隔离期间不顾疫情防控规定,多次外出,进入公共场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目前,宋某某、冯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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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9日、11日在泸州市发生本土疫情的情况下,富顺县长滩镇居民赖某某无视政府防疫规定,先后三次从泸州市江阳区往返自贡市富顺县长滩镇,拒不执行政府的到(返)市报备、核酸检测、居家管控等疫情管控措施,违反了自贡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赖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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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富顺县邓井关街道居民邓某某(男,39岁),从天津市自驾返回富顺,当日下午向居住地村委会报备,在居家管控期间,邓某某多次外出钓鱼、访友聚餐拒不执行政府的疫情管控措施,违反了自贡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邓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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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违法行为人范某从贵州省自驾到自贡后,隔离期间未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离开居家隔离住所外出,并对社区防疫工作人员隐瞒私自外出情况。目前,范某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下23种疫情防控
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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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编辑: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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