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普法
首先我们明白几个概念: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即故事中的沈阿姨。
承租人:指在租赁合同中有权使用租赁财产并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即故事中的罗先生,房屋租赁中俗称“二房东”。
次承租人:当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时,这个第三人就是次承租人,即故事中的闫小哥。
一、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以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故事中罗先生未经沈阿姨同意将房屋转租,沈阿姨可以解除与罗先生的租赁合同。
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出去,经出租人追认则转租合同有效。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主张收回房屋,无过错的次承租人权益如何保障?
由于罗先生的原因导致出租房屋被提前收回,闫小哥的权利受到损害,此时闫小哥有权追索未实际承租期间的已经支付的租金,同时可以要求罗先生赔偿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中介费损失、装修损失等。
三、租房时我们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为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出租人是否同意转租,不应擅自转租。作为次承租人:在签合同时应做好相应调查,如果签的是转租合同,一定要承租人出示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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