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成都甲公司与自贡乙公司因委托代理销售业务产生纠纷,法院作出判决,乙公司应当支付甲公司销售佣金400万余元及资金利息损失。由于乙公司一直没履行生效判决,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第三人丙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中,丙公司承诺对执行案款27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乙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归还执行案款,丙公司自愿作为被执行人对执行案款承担还款责任。
乙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未按时足额还款,丙公司也未按协议承担还款责任。甲公司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丙公司为被执行人。
法院处理
虽说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有执行和解协议,但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按照涉及执行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进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没有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的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因此甲公司申请的事项不符合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依法不予受理,但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不需要再通过追加执行人的方式来实现。
法官寄语
执行案件错综复杂,有效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有利于提高执行效果。关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追加、变更问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张蕾)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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