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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井有“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为招揽客户? 法院:已涉嫌犯罪!

2022年10月08日 11:18 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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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董某某是一名文具用品经销商,为扩大销路,便于联系客户推销文具,2021年4月2日,董某某以咨询转学问题为由至自贡市某区教育局办公室,趁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之时,将放置在办公桌上的一本某区机关内部通讯录盗走。当日下午董某某又至内江市某区教体局办公室非法获取教体系统电话簿。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董某某以上述的方式先后在内江市、泸州市、宜宾市和重庆市两江新区等地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以上共计32602条,内容包含公民个人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座机号码、手机号码等。董某某利用其盗窃和非法获取的通讯录,联系客户推销文具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合考虑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最终判决:董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说法

信息资源在大数据时代至关重要,对于经营者而言信息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与经济利益,但在频繁的数据交换中,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层出不穷。

本案被告人董某某本是一名合法经营者,却为一时之利,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最终走向犯罪深渊。

如何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首先,企业要合理保存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做到“三个要”。要加大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从业人员信息保护意识,规范行为准则;要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管理,避免被盗用、滥用;要审慎委托第三方管理,对金融机构需将搜集的个人信息委托第三方时,应做好资质审查,且不得超过公民授权同意范围。

其次,广大公民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做到 “四个切勿”。切勿随意将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交由他人使用;切勿随意向他人透露或者在网络上发布个人金融信息和财产信息;切勿随意丢弃取款凭条、快递信息单等;切勿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询问个人金融信息。

最后,守护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全社会要重视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冯紫羽)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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