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部门 镇街 视频 直播 德铭讲堂

【井井有“法”】“住改商”影响邻居,法院这么说!

2022年10月11日 11:26 区人民法院

0

理发店开进居民楼?

麻将馆扰民?

住宅房屋变民宿?

房主将住房“住改商”是否需要邻居同意?

看今日案例

案例:

邹某与谢某是同一小区同一栋楼的上下楼邻居,本是睦邻友好的关系,如今却因“住改商”闹得不愉快。原来谢某将其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私自改变为干洗店、理发店、美容店并对外营业,来往人员频繁进出,对邹某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双方多次协商,谢某认为其没有过错。邹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谢某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

被告谢某未经作为案涉房屋利害关系人的原告邹某同意,将其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用于开展对外经营活动,其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规定相悖,应将案涉房屋的用途恢复为住宅,故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俗话说: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生活中,小区业主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情况屡见不鲜,为小区业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这种“住改商”行为法律并不禁止,不过“住改商”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二是必须经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住”都不能改成“商”,一旦改完,“商”还得再改回“住”。(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王勇)


编辑:龚紫逸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20 www.zljnews.cn 自流井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自贡市自流井区融媒体中心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北大街288号 电话:86-0813-8109460 Email:2169130836@qq.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200172 蜀ICP备2020036881号-1 网监备案号:自公网监5103000063

涉本网站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13-8109460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涉未成年人投诉举报电话:0813-8109460 电子邮箱:2169130836@qq.com |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渠道

涉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13-8109460 | 涉企举报专区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0813-2988060 电子邮箱:zgsscjgjyjk@163.com

技术支持:自贡融合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