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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井有“法”|买家退货不成在网上发帖,小心构成侵权!

2022年10月14日 09:44 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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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网上那些随口泄愤、不加斟酌的言行,借助网络扩音器的加持,很可能就变成伤人利刃,触犯法律。

请看案例:

邬某系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人员。2022年1月15日,宋某在邬某所在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销售价格为5180元。两日后,宋某以其所购的商品价格高于某商城为由,要求退货或退差价遭拒。

2022年1月20日15时35分,宋某以署名为“正义的人类”在线上某杂谈版块发表《无良商家合伙诈骗消费者》文帖,随帖附有邬某本人清晰照片一张。

邬某知晓后立即向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民警通知后宋某将文帖删除。截止删帖时该文帖点击阅读量为6210次,评论106次。

经过调查,邬某、宋某在通过微信就退换货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宋某就多次用语言对邬某进行威胁。

邬某认为,宋某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被贬低,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身心遭受极大痛苦。故将宋某诉至自流井法院,要求宋某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彻底删除发布平台发布的文帖,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邬某作为自然人,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宋某以“正义的人类”的网名在线上论坛发表有损邬某的言论,且有一定的浏览量,给原告邬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邬某的名誉权,给邬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被告宋某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邬某赔礼道歉,并在其言论影响范围内给原告邬某恢复名誉。

最终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线上论坛就侵犯原告邬某名誉权的行为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二十日。

法官提醒:

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网上损毁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对商品不满意或者质量问题,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在公共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凭空臆造不实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而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网络冲浪”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谨言慎行,维护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

任何人在网上的言行,超过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都将承担相应的后果,付出法律的代价。(李慧玲)


编辑:龚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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