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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科普】警惕!森林火险等级高,警惕小火苗酿大祸!

2024年02月26日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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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花嘎乡花水村发生山火,并蔓延至邻近的黔西南州普安龙吟镇红旗社区一带。2月21日,普安县龙吟镇红旗社区在救火过程中,两名救火人员不幸牺牲。


2月21日上午10点20分,龙吟镇火场火势已得到有效控制,各方救援力量还在进行山火扑救。目前,水城县花水村山火纵火人员已被警方控制。


目前,北京正值森林高火险期,春季大风天气较多,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2月20日,国家森防指办公室召开视频调度会议,视频连线北京、河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分析当前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重点部署近期火灾防控工作。


近期,部分地区热点明显增多,接连发生火灾,北京、河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的部分地区火险等级较高。


各主责单位要层层压实火源管控责任,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因地制宜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盯紧防范重点。要精准监测预警,加强应急值守,科学部署力量,精准制定完善各级各类预案,加强常态化实战演练,充分做好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科学打早打小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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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森林火灾的原因有两大类,咱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发生
森林火灾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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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人为火和自然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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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

生产性火源: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

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吸烟,做饭,烧纸,取暖等;

故意纵火。

②自然火包括:

雷电火、自燃等。


据统计因人为火导致的森林火灾占总数的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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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山林请谨记

森林防火“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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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不小心”引发了森火,造成损失,你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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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旅游项目开办者未按照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接受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对用火的管理、要求和检查,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火苗再小

也会酿成大祸

增强防火意识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编辑:彭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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