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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道路”的认定和意义

2024年07月27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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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中,我们经常会提到道路,但是道路真正的含义是什么,认定道路又有什么意义,本文就道路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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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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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上述规定,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道路包括的范围:公路、城市道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一)公路

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其中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二)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三)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机动车在单位管辖范围 通行,分三种情况,一是对社会车辆没有限制可以随意进出;二是对社会车辆有一定限制;三是仅允许本单位车辆进出。第一种毫无疑问属于道路范畴,第三种不属于道路范畴,但第二情形存在一定争议。对于第二的情形,判断标准不是依据是否收取费用、是否需要登记,而是依据是否仅允许本单位有关的车辆进出。若仅作形式登记没有其他限制就应当认定为道路。


(四)广场

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嬉、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五)公共停车场

指在规划的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通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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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认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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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确定“道路”是否属于公共范畴:


(一)公开性

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认的道路管辖范围,具有公开性,不对通行加以限制;


(二)公众性

道路的使用主体,是不特定的公共群体,而不是某个人、某类人,亦不对车辆类型进行区分,具有广泛性;


(三)客观性

即从外部形态上,确属可供公共群体通行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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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认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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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权机关不同

对于道路管理工作,行政机关映带依据法律规定、依照职权及法定的程序实施道路安全管理行为。若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之外的地方实施行政行为,就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的情况发生,违背行政行为的法定原则这一基本原则。


如果道路认定过于宽泛,将原不属于道路的范围纳入交通道路管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道路之外的区域去实施“违法停车”、“拖车”等本应在道路范围内方可实施的行政行为,则构成超范围越权行政,才属于违法行政。另一方面,如果道路范围界定过于宽广,还将不当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和责任义务,也会造成执法混乱,相互推诿的情况。


如果道路范围界定过于狭窄,将本应属于道路的范围却排除在外,道路相关管理部门对本应属于道路的区域疏于监管,即该管而漏管、失管,则属于行政不作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则将面临被追责的法律后果。


因此,道路范围的准确界定,事关道路管理相关行政机关职权的正确行使,若道路范围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越权行政等违法行为或漏管失管等失职行为发生。


(二)罪与非罪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亳克/100亳升以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其中“道路”的界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可见,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具备驾驶人行驶空间为道路这一要素,若行为人在道路之外的范围发生上述行为,不能认定危险驾驶罪。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刑法》既已明确危险驾驶罪必须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上,如果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驶空间并不涉及“道路”,则因其行为缺乏“道路要件”而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換言之,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空间的非道路性,可以排除危险驾驶罪的成立。


(三)此罪与彼罪问题

构成要件的不同,适用的罪名也可能不同,如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故事类罪、过失类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办理。


但发生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这里所称的“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是对于陆地交通而言,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相比,其含义是一致的。由此可见,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事故发生空间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关系以何种罪名定罪的问题。如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的空间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则同样排除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行为人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应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四)法律适用的不同

除上述因“道路”范围内外问题,导致罪名不同,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不同外。还有特殊侵权和一般侵权的不同,以及关于一般法行政处罚法和特殊法治安处罚法的不同。


1.特殊侵权和一般侵权不同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若在道路中发生车辆故事的,属于交通事故特殊侵权。若在道路之外的范畴发生车辆事故的,只能适用一般侵权法的相关规定。


2.行政处罚法和治安处罚法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本法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如行为地点发生在道路范围内的,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可直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必须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抢救受伤人员、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但不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涉案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有违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当然,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之外的行为时,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时,则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正确把握道路的认定,关系到交警职权范围问题,关系到法律适用问题,甚至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此罪彼罪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编辑: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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