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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警示 | 河池市宜州区“2021·4·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25年10月29日 19:00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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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3日6时55分,河池市宜州区发生一起6人死亡、3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万元。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事故成因分析

肇事驾驶人蓝某荣于2021年3月12日开始受雇于实际车主苏宝恒,每天独自一人驾车往返于南宁市和罗城县,至事故发生时一个月里仅清明节期间休息2天,每日行程600多公里、工作时间长达十四至十五个小时而休息时间不足,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一个月内桂AP2762号货车GPS数据提示疲劳驾驶94次。事发当天凌晨1时27分许蓝某荣驾车从南宁市装载货物出发,途中因堵车停车等待约38分钟(2时29分至3时8分),连续驾车5个多小时只是行驶至忻城县境内时因疲劳、犯困休息约12分钟,至事发前蓝某荣感觉精神恍惚、打瞌睡,但依然未停车休息,强行疲劳驾驶车辆行驶。

蓝某荣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过度疲劳仍然驾车、连续行驶超过4小时休息不足20分钟,致使车辆失控驶出路外而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也不存在加大事故损害后果的情形,所驾驶的车辆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2.责任认定情况

蓝某荣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过度疲劳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陈某传、覃某枝、龙某寿、韦某荣、何某珠、韦某记、黄某花、谭某月、韦某禧、陈某珍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蓝某荣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传、覃某枝、龙某寿、韦某荣、何某珠、韦某记、黄某花、谭某月、韦某禧、陈某珍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间接(技术和管理)原因

广西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2.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不明确,驾驶员聘用、管理、培训和车辆运行、调度等职责的岗位职责不明确。3.驾驶员聘用、管理、培训不到位,未对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驾驶员进行聘用考核和岗前培训。4.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工作未开展。5.驾驶员配备、管理不到位,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存在长期仅有1名驾驶员且长期疲劳驾驶的情况。公司自行制定的《驾驶员聘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须配备两名驾驶人。驾驶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但公司未执行此规定,行车单次里程超过四小时的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只配备了蓝某荣一名驾驶人。

6.车辆动态监控岗位未设置专职人员,未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3月12日至4月13日,除4月4日、5日两天停运外,在营运的30天里,动态监控平台共收到桂 AP2762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记录仪终端的疲劳驾驶预警信息94次(有时是一天预警几次),最后一次预警信息是4月13日事故发生前17分钟,但公司从未有人查看数据对驾驶人蓝某荣进行教育、提醒制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河池市宜州区“2021·4·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排除人为故意和其他因素,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其他交通安全问题

1.国道旁民房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山湾村卫生室、卫生室前车库板房及山湾村寺背屯村口的代销店均在国道建筑控制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山湾村卫生室前板房已拆除清理。

2.交通标志标线局部存在磨损现象。事故路段设置的“急弯、十字路口”等警告标志版面有些老化,行车道边缘线、路面减速振动标线局部有磨损,视认性不连续。事故发生后,宜州公路养护中心已对事发路段交通标志标线进行更新完善。

3.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够规范。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是2020年7月9日在南宁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南宁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桂AP2762号货车进行车辆外检时,由非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到外检工位,外检员工作疏忽而让缺少后示廓灯的货车通过了外验。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机动车业务审核中心工作人员远程审核检测机构上传资料时工作不细心,未发现车辆缺少后示廓灯。

经比对桂AP2762重型仓栅式货车于2020年7月9日在南宁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照片、视频和仪器设备检验记录,该车的制动检测数据合格,检测公司检验程序合法。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有关规定,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时对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使用仪器设备检验,不需要对车辆轮胎进行拆卸检验。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第三轴左右两边制动器制动鼓磨损超过使用极限是事故发生后拆卸轮胎检验发现,且离2020年7月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将近9个月,不能判定南宁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制动效能检测存在违规行为。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蓝某荣,事故车辆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未经过公司聘用考核和岗前培训就驾驶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2021年3月12日至4月13日共驾驶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26天,驾驶期间每日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超过疲劳驾驶限值,属严重疲劳驾驶行为。驾车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已逮捕蓝某荣)

2.苏某恒,事故车辆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经营者,未按照公司管理要求,未经公司同意和办理相关驾驶员聘用手续私自更换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并对驾驶员蓝某荣长期疲劳驾驶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已逮捕苏某恒)

3.黄某儒,广西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监,负责运营部全面管理工作,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职责不落实,未明确本单位车辆动态监控值班岗位和值班安排,2021年4月12日20时至4月13日8时负责车辆动态监控值班,并于值班期间睡觉,未严格落实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实施监控和管理,未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长期仅有1名驾驶员驾驶且长时间存在疲劳驾驶的行为。存在工作失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2]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已逮捕黄某儒)

4.李某霖,广西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车管安全部总监,负责车管安全部全面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内容不熟悉,未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及时发现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私自更换驾驶员的情况,未对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驾驶员进行聘用考核和岗前培训,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每日运行里程约640公里(驾驶时长约12小时30分)仅配备1名驾驶员,未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长期疲劳驾驶的行为,存在工作失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已逮捕李某霖)

5.苏某海,广西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痕迹,对总经理岗位职责内容不清、业务不熟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由河池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苏某海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已对其取保候审)

6.陈某,广西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代行总经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副总经理职责内容不清、业务不熟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已对其取保候审)

7.雷某锋,广西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车管部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清、业务内容不熟悉,未及时发现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私自更换驾驶员的情况,未对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驾驶员进行聘用考核和岗前培训,未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行为,存在工作失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已立案调查)

8.蔡某英,广西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部分拨客服主管,负责每天发班车辆时效数据统计,未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行时效数据统计工作。存在工作失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西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对蔡某英进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广西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驾驶员聘用、管理、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车辆驾驶员未根据实际线路运行里程和驾驶时长进行配备,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所属车辆运行期间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未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动态监控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河池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对广西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议由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广西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处理。

(三)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建议

1.南宁市西乡塘区交通运输局履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其所辖的广西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够深入,对广西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的情况督促整改未形成闭环,对该公司驾驶员聘用、管理、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及公司未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等安全生产隐患行为失察。对上述部门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建议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南宁市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2.南宁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机动车业务审核中心有关人员工作不认真细致,使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缺少后示廓灯的情况下通过检验。建议由南宁市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四、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完善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日常履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依法行政和履职到位,认真履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二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重点抓好道路运输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二)强化行业监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事故企业属地的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货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主要负责人、一线从业人员的普法教育,让企业明底线、知畏惧,提高驾驶员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例检例保制度,严防车辆带病上路。要通过提取、分析动态监控平台的数据记录,对货车驾驶人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发现和纠正危险驾驶行为。对隐患突出的企业及时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压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将风险隐患消除在源头。

(三)强化隐患治理。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多方筹措资金,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有条件的实施工程改造,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短时间难以整改的,务必采取临时安全管控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对事故路段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要及时进行清理或迁移。

(四)强化路面管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两客一危”、面包车等重点车辆执法检查力度,联勤联动,最大限度地把执法力量部署在路面,及时纠正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开展货车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依托主要执法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通过对车载终端的行驶记录数据进行取证、结合询问有关人员的方式,依法对货车驾驶人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发现涉嫌疲劳驾驶的依法处罚并强制休息。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特别是广西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要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1.按规定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到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贯彻执行。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意识,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按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3.加强驾驶员管理,由公司统一对驾驶员进行聘用、培训、管理和考核,对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处理,并进行教育提醒。4.加强车辆动态实时管理,车辆动态监控岗位要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落实所属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实时查看动态监控平台数据,对疲劳驾驶、超速等预警信息要及时处理,对有关驾驶人员及时进行提醒、制止,并按规定建立有关台账。

(六)强化宣传警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入辖区客货运企业、客运场站发放宣传材料、播放警示教育片,并充分利用“双微一抖”等媒体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要充分发挥警保合作劝导站和农村“两员”作用,通过群众通俗易懂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集中宣传,提高农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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