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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二期)

2025年10月30日 12:52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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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1:某家具厂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室外1台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木粉产尘车间内1台双滤袋单机干式除尘器采用正压除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车间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9日,中牟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第十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该家具厂1.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2.室外1台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3.木粉产尘车间内1台双滤袋单机干式除尘器采用正压除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4.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车间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处理结果】经调查核实,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给予某家具第十厂处人民币26000.00元(贰万陆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某家具第十厂主要负责人王某处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食品公司存在1套安全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测的情况。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4日,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套安全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测的情况。

【处理结果】某食品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决定给予某食品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未与外包的运输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基本案情】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河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与外包的运输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处理结果】河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版)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之规定,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公司总经理谷某某作出罚款0.4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案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池清理工作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处理结果】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全管理员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运输合同中既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处理结果】该有限公司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副总经理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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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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