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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四期)

2025年10月30日 12:54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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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1:某公司存在未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行为。

【基本案情】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规定,决定给予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在限期内已整改完毕,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2:某商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基本案情】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郑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对某不锈钢商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时,发现该商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处理结果】该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某不锈钢商行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隐患问题已按期整改完毕,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3: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2023年度未开展定期应急救援演练)的行为。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2023年度未开展定期应急救援演练)的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决定给予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规定整改到位,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4:某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集团建筑材料配送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某集团建筑材料配送中心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隐患问题已按期整改,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5:某公司泳池设备区砂缸压力表(1个)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泳池设备区砂缸压力表(1个)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决定给予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在限期内已整改完毕,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办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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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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