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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五期)

2025年10月30日 12:54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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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理结果】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9日,金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郑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无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金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郑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8日,金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项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综上,金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河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种违法行为作出合并处罚决定:给与共计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某阀门制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9日,上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阀门制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两名工人从事电焊作业,经查询,两人均未取得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阀门制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上街区应急管理局对某阀门制造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9日,新密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密市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油站存在以下问题:该加油站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处理结果】经调查核实,该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油站作出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油站投资人李某某作出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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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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