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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七期)

2025年10月30日 12:56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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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1: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河南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规定整改到位,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办理完结。


案例2: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完善,只有电气线路排查记录,其他未提供)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完善,只有电气线路排查记录,其他未提供)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某销售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隐患问题已按期整改,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办理完结。


案例3:作业前未报备、审批,违规操作起重机,歪拉斜吊蒸发器设备,且缺少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某设备有限公司车间内一工人在检查蒸发器标牌安装位置过程中,发生一起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前未报备、审批,违规操作起重机,歪拉斜吊蒸发器设备,且缺少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理结果】1.孙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2.6509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孟某某作为公司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1.3303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该设备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豫应急办〔2021〕120号文件精神,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的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基本案情】2024年3月,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一辆挖掘机在转场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这是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的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处理结果】1.陈某某作为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1.5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孟某某从事挖掘机租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杨某某作为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安全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1.285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实习生管理制度,未为项目工地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周边环境危险源辨识,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其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安全管理失察失管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基本案情】2024年4月,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作业人员带领实习生进行测量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实习生管理制度,未为项目工地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周边环境危险源辨识,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其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安全管理失察失管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理结果】1.谢某某作为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8.564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姚某某作为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项目安全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4.9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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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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