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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九期)

2025年10月30日 12:57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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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某冷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郑州市惠济区某冷库未对防雷防静电装置、ZBK-100气体报警控制器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处理结果】郑州市惠济区某冷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惠济区应急管理局对郑州市惠济区某冷库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郑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惠济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郑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惠济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本公司张某等18名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结果】郑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惠济分公司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惠济区应急管理局对郑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惠济分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新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河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赵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河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使用。

【基本案情】新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郑市某制罐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新郑市某制罐厂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志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使用。

【处理结果】新郑市某制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对新郑市某制罐厂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新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木工车间、焊接车间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对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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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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