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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巩义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潘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焊工)资格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巩义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巩义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线索,对辖区内钢材市场部分商户使用氩气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张某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钢材市场内部分商户销售氩气。
【处理结果】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张某某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案例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理结果】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生产经营单位未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9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十九组对中牟县胜发家具第九厂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巡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当日核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板材运输车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处理结果】中牟县胜发家具第九厂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牟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中牟县胜发家具第九厂处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卢琦兵处人民币4000.00元(肆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河南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工黄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河南某销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该销售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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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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