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基本案情】2025年3月31日,金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郑州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无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金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郑州某酒店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公司存在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处理结果】此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七条第六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决定给予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隐患问题已按期整改,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办理完结。
案例3:某公司对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线索交办单对某石化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对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决定给予某石化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处人民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规定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该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4:某公司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5-8层四处配电箱未张贴“小心触电”警示标志)的情况。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5-8层四处配电箱未张贴“小心触电”警示标志)的情况。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给予某酒店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隐患问题已按期整改完毕,罚款已缴纳到位,该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5:某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给予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隐患问题已按照规定整改完毕,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办理完结。
(于本账号发布的文字及图片除部分原创外其余摘自网络,其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编辑:杨琦琪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