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
5月9日,上海宝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宝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上海宝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6月26日,上海富铭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情形,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宝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上海富铭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6月13日,上海涢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宝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上海涢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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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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