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违法类)
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乡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5年1月,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乡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整机编号为G5AFC6858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金乡县局对当事人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仍违法继续使用涉案叉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违法类)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5年3月,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兖州区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产品编号为PLT24031501的叉车未经检验。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举报类)
举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025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转来的群众举报,反映昌吉回族自治州某煤矿存在瓦斯检查假检、漏检等问题。经查,该矿未实地检查瓦斯就填写记录进行作业,举报内容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昌吉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吉州政办发〔2025〕14号)有关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7月奖励举报人1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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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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