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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一百零二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0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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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西宁市某能源有限公司罐区充装设备设施不防爆、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2025年8月6日,西宁市湟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能源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罐区简易充装加注设备电源和软管接头不防爆;充装加注工作人员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毒面具等。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整(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海东市某燃料有限公司违法储存甲醇

2025年6月23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在调查群众对某燃料有限公司举报件时,发现该公司漏液收集池设计为钢筋混凝土收集池,但该公司在漏液收集池内埋设有两个20立方米的SF双层储罐,其中一个罐体液位仪显示罐内液体储存量为2.74立方米,另一储罐为空罐。该公司撬装装置储存设计最大储量为50立方米,两个20立方米的SF双层储罐不属于储存装置,只用于漏液收集池,但在用于收集漏液的双层罐中储存有2.74立方米的甲醇。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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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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