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1 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025年1月7日,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彩虹桥路段利民排涝站8号沉井起火,起因为某生态环境防洪排涝有限公司的工人宋某某切割钢筋火花引燃井内南面夹层聚苯乙烯树脂灰色挤塑板。经查,电气焊作业人员宋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属无证作业,且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前未对现场安全进行确认、清理周边可燃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公安机关给予宋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2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024年12月7日,宜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外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液化气瓶与氧气瓶安全间距不足五米,气瓶与动火点安全间距不足十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宜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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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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