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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九十九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1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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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未按规存放危险化学品

2024年1月22日,遂宁市应急管理局经开分局接到举报,称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存放危险化学品。

该局按照相关程序,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核实。经查,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遂宁市应急管理局经开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设置除尘装置,现场积尘严重

2024年4月8日,遂宁市蓬溪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经科局、县消防大队,四川蓬溪经开区等监管执法部门对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未设置除尘装置;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粉尘爆炸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域及重点危险设备设施等部位,未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车间采用皮带传动时未设置打滑监测装置;未制定2024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无2024年度员工培训记录;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三)(五)(六)项的规定。

蓬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33000元的行政处罚。

(部分内容摘自网络,其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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