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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八十八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1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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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杭州绿源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隐患自查自纠不落实不到位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13日,余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杭州绿源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园区检查时,发现作为出租方的杭州绿源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未自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周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五)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7月25日,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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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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