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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九十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2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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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湖州伟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4月26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湖州伟峰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1.未将危险化学品(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等)储存在专用仓库内;2.使用危险化学品(110助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搅拌车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整改,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徐某某存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五)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6月6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徐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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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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