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3月13日,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塑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并参照江西省相关规定,宜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月19日,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9万吨高精度合金材料项目(金属冶炼)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且擅自开展金属冶炼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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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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