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7月6日,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气体检测报警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等法规条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等法规条文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5月31日,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该镇振华社区某商铺外有1名施工人员站在距离地面2.8米高的脚手架上进行广告牌安装作业,且未佩戴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存在高处坠落的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对施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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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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