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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二十八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5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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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2025年10月13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中卫某香厂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南区、北区车间吸尘罩上积尘多,车间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现场粉尘未及时清扫,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宁夏中卫某香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宁夏中卫某香厂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10月13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香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公司车间和面区地面、设备积尘厚,车间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现场粉尘未及时清扫,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企业未安装安全设施监测预警信息系统,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宁夏某香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对宁夏某香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该公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建议处以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建议处以罚款0.5万元,共计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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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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