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4月17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雅安市雨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铸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金属冶炼类安全培训合格证等;中频感应炉未设置冷却水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且监测预警系统未与加热系统联锁。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等法规条文的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含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3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3月13日,湖北省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对武汉市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涂车间在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进行热切割作业。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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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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