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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二十七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5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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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案例一:2025年10月16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冶金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证上气体分析人为作业人员、无主要负责人审批,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宁夏某冶金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对宁夏某冶金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10月17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钢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2025年8月20日、9月18日开具的有限空间作业票,在环保箱体内作业(环保箱内存有一氧化碳、硫化氢气体的有限空间),作业票批准时间早于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时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宁夏某钢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宁夏某钢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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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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