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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第三十期)

2025年11月27日 15:45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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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天,重任在肩;警钟不断,致远行安。

以案为鉴,不蹈覆难;共筑防线,守护尊严。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5年4月,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赤峰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某油气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赤峰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某油气站充装人员王某正在对出租车CNG气瓶实施充装工作,经现场检查核实,该站充装人员王某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规定。2024年5月,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员某某无证开采案

2025年5月,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检查中发现员某某擅自开采山皮石,经查员某某擅自于5月开采山皮石行为违反了原《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2025年8月,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开采、消除违法状态;没收无证开采违法所得;对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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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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